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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末丧乱,四海鼎沸。三国群雄幸临天下,六十年而终焉,帝祚复归一姓,而集权不复两汉之势矣。世家望族渐与社稷合一,华靡之文学以为风骨,绮丽之乐舞号为治世

是时,曹魏之屯田既废,土地多入豪门之私田,公田之税赋更减也,晋武帝遂罢农官,改隶郡县,以均政役;代魏平吴,凡此十年,始颁“占田令”,官吏督课,驱民归农。按《晋书 食货志》云:

“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,十五以下至十三、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”(年十六即法定婚龄)

“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,女子三十亩。其外,丁男课田五十亩,丁女二十亩,次丁男半之,女则不课”(课田即督课耕田)

“官品第一至第九,各以贵贱占田,品第一者占五十顷,第二品四十五顷,第三品四十顷,第四品三十五顷,第五品三十顷,第六品二十五顷,第七品二十顷,第八品十五顷,第九品十顷”(官品指“九品中正制”,非后世官僚体系等级)

“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,多者及九族,少者三世。宗室、国宾、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。”

及至惠帝,占田之制已有十载。大臣束皙上书云:“今天下千城,人多游食,废业占空,无田课之实,较计九州,数过万计。可申严此防,令监司精察,一人失课,负及郡县”,此言实为占田(课田)初衷之落空也。《晋书食货志》又云:

“惠帝之后,政教陵夷,至于永嘉,丧乱弥甚。雍州以东,人多饥乏,更相鬻卖,奔迸流移,不可胜数。幽、并、司、冀、秦、雍,六州大蝗,草木及牛马皆尽。又大疾疫,兼以饥馑。百姓又为寇贼所杀,流尸满河,白骨蔽野。”

(注:晋惠帝继位后,发生“八王之乱”,惠帝身死;新君晋怀帝在位仅6年,内迁的匈奴人攻陷首都洛阳,史称“永嘉之乱”,亦即“五胡乱华”的开端)

西晋享国五十有二年,三分归一仅三十七年尔。田制改革功败垂成,何故?深处之内因,或为世族权贵逆集权化之甚也,或云官僚世袭之制集腋成裘也,而真相实则不然。

汤因比等众多历史学家,非常看重税赋之于政权的意义。汤因比强调,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发展到后期,崩溃的内在根源正是税赋无法支撑“庞大的官僚行政系统”。(集权体制在人类文明的早期,有利于社会发展)

西晋之占田制(“占”在当时的汉语有登记的含义)包括课田制在内,上承曹魏之屯田制,下启北魏之均田制,从晋武帝司马炎太康元年(公元280年)施行,到晋惠帝司马衷被东海王司马越废黜,名存实亡。

多数学者认为占田制“名为设限,实为确权”。唐长孺教授(1911--1994 )指出,占田制并不是真正(或者说完全)为了解决耕地缩小、人口减少、大土地所有者兼并侵占,影响国家税收。

而是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世家望族(晋代演变为“门阀士族”,世袭官位之贵族集团)已经占有的土地、田宅——限制超额占有土地,承认之前(超额)占有,如果占有不足允许补齐,这就是《食货志》“各以贵贱占田”、“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”的宗旨。

占田制对士族所谓的限制,体现在限制“募客”的数量,实际是承认荫客制的合法存在。屯田制瓦解后,民众逃离公田,流落到贵族的私田耕种,晋朝政府出于增加纳税人口的动机,因为占田制以人口计税。《食货志》记载,“丁男之户,岁输绢三匹,绵三斤,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。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,远者三分之一。”

普通民众的占田,多数观点认为是法理上占有田地的上限,并非政府实际授予的数额。成年男子可占70亩,成年女子可占30亩——夫妇总共至多占有100亩。

所谓课田,是民众在占有的土地内,向政府纳税的限定足额:成年男子最多拥有70亩地,但是其中有50亩必须开垦,向政府缴税(成年女子是20亩课田)。课田之外的土地属于私田,不必纳税。所以占田制相对军事色彩明显、强制劳动的屯田制,减轻了民众的负担。

但是,占田制实际促成了权贵阶层(大土地所有者)的合法化,已经完成了使命。西晋被异族灭亡后,汉人在江南重建东晋,门阀士族已经完全掌控政治,因此东晋与紧随的南朝政府“顺应”放开所有限制,埋下经济隐患。

北方黄河流域经过五胡十六国的战乱,最终由北魏统一。被认为是历史转折点的孝文帝改革,确立“均田制”,有利于中产阶层(自耕农)经济的存续,是北朝国力全面超越南朝的原因之一,对唐代的繁荣影响深远。

因此,建立在晋朝废墟上的南北朝时代,实行截然不同的土地制度以及赋税政策,南朝走向倾覆的深渊也就不言而喻。

题图:晋 顾恺之《女史箴图》 唐代摹本(局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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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征

杨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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